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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犯请求回国投案(又一名经济逃犯在越南被劝返回国是怎么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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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报道,中国驻越南大使馆警务联络处9日在越南首都河内内排国际机场,将在越藏匿4年之久的经济犯罪嫌疑人于某移交中国警方工作组。这是2017年以来第6名向中国驻越大使馆自首的逃犯。

报道称2013年,因涉嫌参与一起金额达数千万元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于某匆忙出境前往越南。藏匿河内期间,于某以为越南人在网上代购中国商品为生。

在中越警方开展联合追逃的强大压力下,经亲人劝说,于某于5月31日到中国驻越南大使馆自首,提出愿意回国配合调查。

中国驻越南大使馆警务参赞赵万鹏对新华社记者表示,2017年初至今,已有6名逃犯向中国驻越南大使馆自首,创造了历年来在越逃犯自首的最高纪录。

网逃信息会送到大使馆吗

法律主观:

劝说同案犯自首是能够成立功。立功必须是犯罪分子本人实施的行为。为使犯罪分子得到从轻处理,犯罪分子的亲友直接向有关机关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不应当认定为犯罪分子的立功表现。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网上通缉可以到大使馆自首。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三百四十条规定:已被决定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可以通过网上工作平台发布犯罪嫌疑人相关信息、拘留证或者逮捕证。各地公安机关发现网上逃犯的,应当立即组织抓捕。根据公刑[2000]1302号《关于管理维护"全国在逃人员数据库"有关工作的通知》的规定,进入此类网上工作平台的人员数据有几种:1、各级公安机关侦查、办案部门已经对被确定的犯罪嫌疑人办理了刑事拘留、逮捕法律手续,在缉捕时犯罪嫌疑人已潜逃;2、羁押场所内正在服刑、实行劳动教养的罪犯、劳动教养人员和正在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间从羁押监管场所脱逃;3、在案情重大、紧急、情况特殊的案件中,对已被确定涉嫌犯罪的重大嫌疑人在逃的,经地(市)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先上网。前述3种情况,就是网逃的人员类型,或称网逃的上网条件。

根据以上规定,网逃人员到案接受处理,并不必然会取保候审(取保),但也有取保候审的可能性和现实案例,但是这样案例的数量毕竟不多。原因在于,多数网逃人员,都是被办理了刑事拘留、逮捕法律手续的,或者有了判决在服刑或者在接受劳动教养人员决定的记录的。对于前者,立案后未缉捕到案的或者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从监管场所脱逃的网逃人员,到案后需要首先执行(或者继续执行)刑事拘留或者逮捕法律手续等,如果要立即变更为取保候审,也是有可能的,但起码从法律层面上,要求在证据上和犯罪事实上,有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和法律规定,起码要求网逃人员在到案时或者到案前,有充足的准备和有利的辩护观点和事实依据,而且这一点的要求是比较高的,毕竟网逃人员的上网条件,本身就存在逃跑的问题。对于后一种网逃人员,已有服刑判决或者劳动教养决定等在先,自然不适用取保候审这一刑事强制措施。而对于在案情重大、紧急、情况特殊的案件中,对已被确定涉嫌犯罪的重大嫌疑人在逃的,经地(市)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先上网这一种情况,基本上办案机关也是会立即后补办案法律手续的,给网逃人员留存的投案自首并能适用取保候审的条件和空间,基本上也是较少的,但也不能说没有这样的成功案例。

因此,网逃人员,在考虑处理个人案件时,能不能到案处理就适用取保候审的措施,正确的思维方式是:首先需要厘清个案基本的涉案事实,这需要法律相关人员,办案单位,在逃人员等多方的沟通和协调。需要充分的案件论证和法律分析做支撑。这是基础。其次,需要考虑在逃人员的办案单位对其采用的法律手续,以及上网的理由等。最后,还要考虑投案的方式和个人辩解或法律相关人员辩护的重点和方向。只有在摸清案情,弄清法律手续,辩护有的放矢的情况下,围绕取保候审的法律规定和个案的具体情况,充分的与办案单位等进行有效的沟通,才可能找到网逃案件的生存空间和把自由的希望变成现实。

不得不提,程先华法律相关人员代理辩护的代某涉嫌诈骗罪最终被撤销立案一案,代某在决定归国投案以前,也非常纠结和执着于其投案能否不被羁押在看守所,而是决定对其取保候审。据法律相关人员了解案件得知,其网上追逃是2007年12月底决定的,追逃措施状态是刑事拘留在逃,也就是代某涉嫌诈骗罪的案件不但已经作为刑事案件被立案了,而且已经对代某决定采取刑事拘留的刑事强制措施,只是还没有向代某宣布,也就是还没有实际执行。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12条之规定,立案的条件是: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0条之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先行拘留的情形包括:(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程先华法律相关人员代理的代某诈骗罪一案,代某被立案,意味着公安机关认为代某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对其采取刑事拘留的刑事强制措施,则是认为代某是重大嫌疑分子,同时该案的被害人米某已经指认代某犯罪。另据法律相关人员了解,被害人米某在指认代某犯罪的同时,提供了邮件往来证据、证人证言、银行流水、房产等书证,公证书等等多种指控证据。

在这样的情况下,如何才能做到回国投案处理就由刑事拘留直接变更为取保候审措施呢?在前期长达近一年的时间里,程先华法律相关人员都是在与办案机关沟通代某的案件,其中一部分精力和努力即放在了强制措施的变更上,也试图达成代某回国投案即取保候审的希望,也不希望代某被羁押在看守所,毕竟日子不好过。但最终在与办案机关沟通多次后,公安机关坚持代某必须回国投案,依法被讯问和侦查取证以后,才能考虑变更强制措施,即便辩护法律相关人员已经提交了非常多的有利于代某的证据和材料在案,及时办案人员也认为代某有的立案和追逃有疑问存在?事后思索,或者,面对在逃十年的这种诈骗数额巨大且被害人是德国人的案件,面对当年各大媒体书籍社会舆论沸腾要求严惩代某的社会背景,以及代某是“逃犯”的标签,以及公安机关这种系统的特性?可能都影响了取保候审的考虑,即便最终代某涉嫌诈骗罪的案件被撤销案件,代某在法律上是无罪的,也必须要走回国投案,先行执行刑事拘留措施,后呈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是否予以逮捕后,再释放代某,再撤销案件,再宣告代某的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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